今日打开新浪新闻,就看到长春有为叫做傅景华的监狱警官要给雷锋同志的土地问题打官司,说是要帮雷锋同志向政府要回一亩二分地。看完报道才知道个所以。原来监狱警官傅景华发现吉林文史出版社的《雷锋日记》记载,政府在土地革命开始后分了三亩六分地给雷锋,而三联书店出版发行《雷锋1940——1962年》却记载雷锋只分了两亩四分地,上面还附了当时政府发给雷锋的土地房屋所有证。据此,监狱警官傅景华认为雷锋的一亩二分地真的丢了,因而要帮雷锋到我们湖南来打一场官司,帮助雷锋把那一亩二分地的来龙去脉弄个水落石出。并说:“虽然长春离湖南挺远,去一趟不容易,但我丝毫不用雷锋破费”。可见,他帮雷锋维权的决心。并且请我们大家为他支招,“如何胜诉”希望得到我们的指点。
本人从事法律职业多年,教过大学法学课程,当了好些年的专职律师。什么样希奇古怪的案都听说过。但是,看了监狱警官傅景华要为雷锋打官司这样毫无意义的事情(可以说是无聊之极),我到是第一次见识。这不得不使我以专业法律人的目光,来质问做为人民警察的傅景华,你如何为雷锋打这官司?!
其一、雷锋是不是少了一亩二分地,还是一个未知的事实。你简单的从两本书上不同记载,就说雷锋真的丢了一亩二分地。缺乏科学和理性。案件事实不清楚,问你如何为雷锋打官司?!
其二、根据法律的规定:原告必须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雷锋少了一亩二分地,只能说雷锋和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和你没有利害关系。你顶多可以说是雷锋的一个“研究者”,或一个“学习者”。你不是案件的主体,问你如何为雷锋打官司?!
其三、即使雷锋真的向你讲的那样,雷锋真的少了一亩二分地。那也是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事情,距今已有半个世纪。根据我国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稍懂法律之人都知道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过了诉讼时效,问你如何为雷锋打官司?!
最后、根据法律的规定,一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只存在由他的有生之年,也就是说一个人享有权利从出生开始到死亡结束。雷锋享有他应得的一亩二分地的所有权应该受到的法律保护。但是,雷锋逝世多年,他的这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在他死亡的那天就已经基本结束。雷锋已死,问你如何为雷锋打官司?!
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竟然要为雷锋同志打官司?!在这天方夜谈的故事背后,总有着说不清楚的个人目的。但是无论基于何种目的,和作为旁观者的我没有任何的关系。作为法律人的我心里十分的清楚,这是别人的权利。别人吃了没事情干,玩点花样给大家看看,作为大家饭后的谈资笑料,未免不见得是件好事。但是,象作为人民警察的傅景华,拿着国家的俸禄,确实是不应该走进好事者的群队之中,兴风作浪,这有失人民警察的形象。更不能在大家学习雷锋同志的时候,打着为了雷锋同志的旗帜,做这样无聊的事情。这不仅是对雷锋同志极度不负责,也是对所有关心和学习雷锋同志的中国人极度的不负责。这样做了,只能说明傅警察不是一个真正的向雷锋同志学习的人,是一个想从雷锋同志身上揩油、捞好处的人。
让我们认真的看待替雷锋叔叔打官司的警察叔叔的面目,不要随他云而云。对待这种事情我们只要做到不去理他,自然他就会消失。特别提醒我们法律界的人士,千万不要帮腔作势,损坏法律人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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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刘建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