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过世后父亲90年再婚,继母有一双儿女都已参加工作,婚后继母便搬
到了父亲的住处,并且单方面出资用父亲和她的工龄购得她单位的房改房
(她的儿女至今一直居住)。父亲单位照顾允许父亲再购置他们婚后共同
居住的房屋,但只能用父亲单方面的工龄。因当时他们经济紧张无钱购
买,父亲便开了家庭会议决定要我出资购买,他百年之后房产继承权归我
一人所有,还做了记录,我的哥哥、姐姐都在上面签了字,继母的儿子签
了字,女儿出差在外未签字但口头也答应了,但是继母没签字,她不同
意,他们婚后没有什么共同积蓄又拿不出钱来买房。
请问刘律师,1、我们所做的记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我出资买的
房(产权证是父亲的名字)及继母的房是否属他们婚后的共同财产?3、
在父亲百年之后我出资买的房产权是否能全部为我所有,继母有无继承
权?
谢谢!